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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现将该决定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二、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平时征集”。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对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征兵工作开始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公安、卫生、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当年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文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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