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8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
(二)具有市场前景,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自愿、互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四)依照法定或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五)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体制,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使产、学、研一体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