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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城市(镇)公共设施: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管网除外)建设、经营,绿化工程,道路、口岸、小城镇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牧业: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节水农业,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和牲畜繁育、育肥基地建设,禽类养殖,水产品养殖,草业和草场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四)支柱产业:
  1、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
  2、药业: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
  3、林业:林产品深加工,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恢复森林资源工程,荒漠化防治;
  4、矿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5、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手工业产品(含旅游纪念品)生产;
  6、建筑建材业: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开发、生产;
  (五)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软件开发,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
  (七)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环保产业;
  (八)兴办扶贫实体和开发项目;
  (九)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以下简称“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房地产业:城镇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
  (十一)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农牧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企业,卫生事业;
  (十二)对区内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托管、租赁等;
  (十三)经自治区认定的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四条 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非清洁生产项目予以禁止。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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