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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管理,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负责发布网站名称注册情况并具体办理网站名称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含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对其所拥有的多个网站申请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为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注册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一)《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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