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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注册实施全国统一注册,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八条 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
  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九条 注册网站名称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
  第十条 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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