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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主张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主张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主张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
  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购房单位(买方)与开发建设单位(卖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尚未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购房单位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继续履行预售契约、按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并抄报商品房(在建)所在区、县房地局后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商品房的购房单位(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并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但开发建设单位(卖方)欠缴地价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单位可持买卖过户手续及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证明材料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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