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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大熊猫、珙桐等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位于文县、武都县境内,东经104°16′-105°27′,北伟32°16′-33°15′,总面积213750公顷。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宣传教育;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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