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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4日)废止

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试行)

  一、建立商标负责人责任制度:
  各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业务负责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负责商标业务的承揽、印制、保管、销毁等业务的审理和监督。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生产部门中设“商标印制监督员”,健全自身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商标印制监督网络。当单位出现商标侵权、假冒的现象和行为时,除追究企业法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外,商标业务负责人也应负重要责任。
  二、建立一标一档审查制度:
  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要严格审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实行一标一档,个体审查内容如下:
  1、承接商标印制登记表;
  2、商标印制委托书或商标印制合同书;
  3、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证件需同时查验原件,证件齐全方可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三、建立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1、认真填写产品出入库登记册并严格管理。产品入库时要准确清点商标标识的数量、如实记录。各班次印制的产品也要如数交接并记录。成品、废次商标标识要分别堆放,并及早入库,不能在仓外堆放。产品出库时要按单如数提货,剩余的商标标识应留仓妥善保管;
  2、印制好的商标标识和废次的商标标识要分仓存放和保管。
  四、建立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1、详细填写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登记册;
  2、废次商标标识入库前要做好破坏性处理工作;出库须经主管领导或商标业务负责人批准;
  3、废次商标标识的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二人以上监督销毁,送交废品处理部门统一销毁的应办理手续,开列清单,确定销毁日期。由单位自行销毁的,必须把废次商标标识完全销毁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建立检查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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