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以来,经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已基本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初审、终审制度。终审合格的,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核发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新药或境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我省发布广告,需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章的复印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外省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我省发布广告,需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广告作品,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省内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发布广告,需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
三、在我省省级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须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签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