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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猥亵、侮辱妇女或参加淫乱活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场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到赌场参加赌博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赌场以外的其他场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或在工作时间参加赌博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动用公款参加赌博,或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利用赌博形式行贿受贿的,按照行贿受贿行为论处。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情节轻重的;
  (三)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多次涉足赌场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立,配备有专用赌博设施和用具,并有专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赌博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第十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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