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减少耕地总量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主要向小城镇建设用地倾斜。严格控制进镇农民分散建房。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所辖的村庄撤村并点,收回旧宅基地还耕,采取以地换地的办法,集中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搞建设。适当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批量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用地需求申报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审批。为鼓励农民进镇造城,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前提下,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对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和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允许退回或依法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可委托代耕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加快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待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消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六、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发展小城镇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加快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县(市)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搞好小城镇建设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小城镇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计委、财政、体改、农办、农业、乡镇企业、土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为加快小城镇发展多办实事。要继续抓好国家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赋予国家级试点镇在计划、体改、建设、工商、公安等方面享受县级管理权限,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关心乡、镇的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和生活。要切实搞好县(市)长、乡(镇)长和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教育,把思想教育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村镇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进镇农民的素质,搞好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条件。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要加大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督导力度,抓好示范村镇的建设,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乡(镇)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达到全国或全省示范镇标准的小城镇,报建设部和省政府授予国家或省示范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