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占用耕地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占用非耕地的,所得收益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部分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小城镇的基础与公用设施建设;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工商、民政、卫生、供电、邮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小城镇搞好道路、改水、改厕、防洪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敬老院、文化设施、集贸市场、农网改造、邮电通讯等设施建设;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要予以积极扶持,并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当地政府全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分配,大部分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法律规定上交中央和省外,应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从集镇规划区内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返回乡镇安排使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动县、镇两级政府建设和发展小城镇的积极性。
五、鼓励企业经营者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
鼓励和吸引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建房买房,参与市政建设;鼓励外商、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到小城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兴办二、三产业。乡镇人民政府要搞好招商引资,引导进镇落户人员和城镇居民建房户向住宅小区集聚,引导乡镇企业特别是新建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乡镇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资金、劳动力、物资、技术等资源向小城镇集中,使小城镇成为新的区域经济发展中心;积极培育小城镇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尤其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积极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要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走出一条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高度重视进镇人口的就业问题,使其进得来、稳得住。具体改革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