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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编制规划要坚持高起点,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体现区域经济、文化特色。编制规划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适度超前,为小城镇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留有余地。在编制、执行我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以市、县为单位,分层次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科学确定城镇功能,统筹安排好工业、商贸、居住、公建、仓储、市政等各项建设用地。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切忌千篇一律,特别要注意保护文化古迹以及具有民族或地方特点的文化自然景观。要重视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尽量在非耕地上选址,充分利用非耕地搞建设。小城镇建设选址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严禁违反规划紧靠公路两侧建房设市。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在服从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工作。对1990年以前制订的规划或近几年制订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规划,都要委托地(市)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按标准重新进行修编。到2000年底前,各建制镇要全部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都必须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规划修编时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群众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加大对规划执行的群众监督力度。要维护按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随意更改。建制镇要认真执行《城市规划法》确定的“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集镇和村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116号令和省政府第13号令确定的“一证一书”(即: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所属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随意改变规划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应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的公用事业收费,应按现行规定经物价部门核准,既要适应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又要有利于加快公用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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