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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营运客车的,对驾驶员处罚款伍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六、严禁酒后驾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七、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违者,处伍拾元罚款;凡无证驾驶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对驾车人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
  八、严禁车辆超速行驶,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处伍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九、严格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对疲劳驾驶者要强制休息,直至恢复充沛精力后方可放行。
  十、各类机动车辆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行驶,必须按标线的指示行驶和按规定变换车道,不得互占车道,遇红灯信号或因故发生堵车时必须依次等候,严禁趁空隙左右窜行,违者处伍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十一、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或随意在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或两次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时,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产权属个人所有的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入户,违者严格按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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