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我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的严重局面,为维护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各类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车人、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高等级汽车专用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安全,促畅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记分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
二、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
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
三、驾驶大型客车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A”驾驶证;驾驶十二座以上营运性小型客车,驾车人须分别持有准驾车型为“A”、“B”、“C”的正式驾驶证和《客运车辆准驾证》,对无上述驾驶证或无《客运车辆准驾证》驾驶客运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客运车辆准驾证》限于本省籍客运车辆)。
四、驾驶九座(含驾驶员)以上营运客车必须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按行驶证核定定员载客,凡严重违章超载,超过行驶证核定定员20%以上的,必须卸客转运,退还票款,对驾驶员处伍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外省籍过境客车罚款限额每人为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