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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或者补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及其设施。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或者核准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形式、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及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社会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有歧视性规定。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出的生产经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参股控股经营或者租赁、承包、兼并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办企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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