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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八号)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应当履行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新闻单位应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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