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九号)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