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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2000修正)[失效]

  股东大会对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至十五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经营者,经董事会授权也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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