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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2000修正)[失效]

  资产评估应对资产、债务、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区、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五条 原有乡镇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可按规定标准计得折旧。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列支各项费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社会性支出和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须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规定弥补历年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和百分之五以上的公益金;
  (三)支付股利。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企业股本增减方案;
  (六)修改企业章程;
  (七)对企业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于召开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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