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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7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6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9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科学、卫生的膳食和饮食方式。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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