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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2000)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0年八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其土地、农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六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油生产基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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