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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事项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合并或者分立前的企业债务,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各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协议或者由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未达成清偿债务协议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决定终止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的;
  (四)因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的;
  (五)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十九条 因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优先股股本;
  (五)普通股股本;
  (六)剩余财产依股份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确认,也可以请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报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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