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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
  (四)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及股权设置;
  (五)财务、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程序、职权、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以及相应的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收益分配办法;
  (十)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申请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必须经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同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由股份合作企业作为借入资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有偿使用。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
  职工个人股是指企业职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者以其他形式记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股份。
  集体股是指集体企业改制时划归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法人用其可支配的自有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社会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外的其他个人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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