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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39、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和消防产品,业主可在有施工资格的企业和有质量合格手续的消防产品中自主选择确定。
  40、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公安消防中队从接警到出动时间,白天不超过45秒,夜间不超过60秒,并迅速赶赴现场灭火抢险。
  41、公安消防部队在做好责任区灭火执勤备战的前提下,要发挥现有装备特点和队伍训练有素的优势,积极参与急难险重的社会抢险任务。
  九、加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42、以西宁市为重点,认真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并在全省各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镇增设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各种交通安全设施,严格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43、积极推进109国道的“平安大道”创建活动,重点强化民和至“151”段的创建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44、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直接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取消一切限制,工作日内理论考核、桩考、路考预约从速安排,考试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5、省外来青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所购机动车辆凭营业执照、暂住证和相关手续在企业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46、在交通、车辆管理窗口单位设立咨询电话或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时限,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有关事项。申办交通、车辆证明,且手续完备者,要一次办成。手续不符合或不完备者,要说明情况,要求其补齐手续,并尽快办成。
  47、严格执行在省外的车辆、加强员委托代检、代审办法;公布当日机动车号牌段位,逐步实行计算机随机选号;对转籍驾驶员,其转入地不再重新考试。
  48、对重点项目工程一次性申请办理10辆以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虽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但经检验合格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缓报废。
  49、全面推行公开处理交通事处办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责任认定、公开进行调解;扩大效能事故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仅造成财物损失的一般效能事故,由民警当场处理,不得扣车、扣证、扣牌;为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效能事故,不得扣车;对交通事故中无明显责任的当事人,不得滞留驾驶证,不得扣留载货物或其它物品;严禁为事故车辆和定期检验不合格车辆指定修车场所。
  十、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确保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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