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归侨、侨眷中60岁以上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免交亲友邀请函和亲友住在国的居住证明,可凭户口办理有关手续。
32、高科技企业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不再提交创汇纳税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户口虽不在我省,但已在省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企业经营者,可向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港澳的申请。
33、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护照的各项手续,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出国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申请人意愿公安机关可通过邮政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递交护照。
八、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34、积极帮助、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把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上,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35、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把消防规划切实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同步实施,使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部队装备的规划和建设适应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需要。
36、设立消防公开办事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消防审核、验收、办证程序、时限,公布建审责任人员姓名、职务以及举报电话,公布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名单。
37、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效率。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重点工程在20日内审核完毕。对我省支柱产业、三资企业、省外来青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能现场办公审核的现场审核,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核周期。申请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在报送材料齐全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38、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青海省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实行持证、亮证检查。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对企业单位不搞重复检查。正常检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本着快捷、方便、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近组织,服务上门,尽量不占用正常生产时间,不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不借机乱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