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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22、认真清理整顿重点工程和企业周边的非法收购站点;对大型工程及企业周边地区的出租屋、企业内部的闲置房屋以及其它一些易于成为犯罪分子藏身和销赃的场所,要进行重点整治,并有重点地在大中型企业周边设置收购站点“禁设区”,达到治理一点、净化一片的效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措施。
  23、及时转变和调整公安机关对国有厂矿、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式,积极改革并理顺企业公安、保卫机构的工作体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力度,真正把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管理中,把企业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上,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六、改革户口制度,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
  24、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办理城镇户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25、凡我省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科技人才,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到工作所在地;凡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各类人员及其家属,根据本人意愿,均可到我省落户,以后要回内地工作或生活的,仍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6、改革户口审批制度,放宽小城镇户口审批权。将小城镇的户口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市、区、县公安机关。
  27、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时间。省公安厅在接到制证手续后10天内完成制证工作;西宁市、海东地区公民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制作身份证后1个月内领取证件;牧区六州2个月内领取证件。同时,积极开展居民身份证“快证”特快专递业务。
  28、对需办理《边境通行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从事商务、劳务等活动的我省常住人口,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凭派出所审核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随到随办。
  29、为暂住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延长到两年。要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营造便捷、通畅的中外公民出入境环境
  30、公安机关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请时,一次性核准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取证时不再提交原件。其中,因商务出国,只需提交邀请函件;人户分离的,只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现工作单位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该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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