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对再就业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收入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户为单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财政、民政和社保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三条保障线的协调和衔接工作,社保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前两条保障线每年度可能退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人数。民政部门要了解和掌握辖区工矿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动态,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低保资金,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保障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民政部门对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要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要强化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领导,严格按照《条例》精神,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财政和民政都要设立保障资金专户,及时拨付保障资金,做到逐月按时兑现发放。各地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对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停发保障金,收回“保障证”,并及时核定新的保障对象。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保障对象微机录入的进程,把辖区内的保障对象输入微机,实行计算机管理,年内实现省、州、县及部分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化管理的目标。
  七、加强社区建设和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要加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大力推动基层社会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