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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今年必须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收缴率90%以上、清欠历年欠费50%的目标任务。目前仍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额缴拨。对完不成征缴和清欠任务的地区,由此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省财政要相应扣减该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基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监督和稽核,严格依法征缴,依法清欠,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进行督缴,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欠费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确保应收尽收。对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缴纳。对兼并、破产企业的欠费,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认真清偿,即:被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企业的欠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要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破产企业的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凡不依法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予晋级增资、评选先进、兑现年薪和获得年终奖金。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我省情况,今年先在西宁市进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省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西宁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快试点工作步伐。
  四、搞好基金筹措和调剂,加快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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