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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
 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0〕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实现并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是我省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府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关注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切实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大力促进再就业,完成新增下岗职工50%以上实现再就业的任务。今后,对未能很好完成两个确保和再就业目标任务或因工作不力而发生问题的地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地区领导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
  二、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必须保证应收尽收。按照“三家抬”筹资原则,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应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统筹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给予保证。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地凡两个确保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从2001年起,对已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且征缴率完成90%以上,基本养老金已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大于当期新增加下岗职人员数的地区,如确因财政困难出现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地方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省财政不予补助。今年1-6月份欠发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在8月底以前予以补发;应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而未代缴的也必须同时予以补缴;从下半年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属于统筹基础上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范围之外的项目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认真做好督促和检查落实。8月底前,省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全省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以及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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