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0〕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明确规定,农牧民的合理负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并且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牧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按现行农牧民合理负担的三分之一掌握,实行乡征、县管、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