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青海投资。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1、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生态环境治理。环青海湖地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江河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柴达木盆地荒漠化治理,共和盆地塔拉滩生态治理,经济林种植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3、特色经济。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及冶金、医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4、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集约化农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及高效节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
5、具有高原特色的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高技术开发,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旅游、河湟流域、青海湖、格尔木、青南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旅游景区,兴办娱乐设施,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等。
7、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8、房地产业。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9、对现有机械、电子、纺织、食品、化工、建材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10、允许依法取得探矿权,鼓励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