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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青海投资。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1、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生态环境治理。环青海湖地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江河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柴达木盆地荒漠化治理,共和盆地塔拉滩生态治理,经济林种植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3、特色经济。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及冶金、医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4、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集约化农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及高效节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
  5、具有高原特色的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高技术开发,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旅游、河湟流域、青海湖、格尔木、青南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旅游景区,兴办娱乐设施,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等。
  7、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8、房地产业。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9、对现有机械、电子、纺织、食品、化工、建材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10、允许依法取得探矿权,鼓励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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