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的通知
(青政办〔2000〕1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精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通过检查,切实查清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遏制住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汲取以往的教训,不留死角,讲求实效,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务于7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一)检查的重点:一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等行业;二是生产、运输、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企业和场所;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艺机、索道等危险设备和设施;四是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车站、码头、机场、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案情况;七是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通过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该限期整改的要坚决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贯彻和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