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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牧区收费管理。试点县要对现行涉及农牧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牧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牧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压缩。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牧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州(地、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牧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牧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牧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
  四、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在乐都县选择一个纯农业乡、贵南县选择一个半农半牧乡、河南县选择一个纯牧业乡进行改革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附后)。各试点县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由试点县组织实施。省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帮助指导、协调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参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依试点方案办事,确保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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