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牧区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牧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牧区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牧区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改革措施一步到位。
  (四)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低确定的要求,我省试点县税率定为6%(比中央要求7%的税率上限低1个百分点);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试点县牧业税按照畜牧业总收入5.5%的税率测定,按牲畜数量或利用草场面积定畜定额征收。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和流通两道环节征收改为生产环节征收,并适当调整税率。按照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试点县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农业特产税只在生产环节按6%的税率征收。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牧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牧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实行乡管村用,由县、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乡村集体经营收入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具体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牧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七)农业税、牧业税及其附加一律征收代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