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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

  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牧区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积极探索我省建立规范的农村牧区税费制度的有效途径,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牧区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牧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牧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牧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农牧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牧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牧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牧民意愿,能够为农牧民所接受的税收征管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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