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开展土地整治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土地生态环境,要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展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推进土地生态建设。
1、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规划期内计划开发未利用土地36.63万公顷(549.45万亩),其中开发农业用地32.64万公顷(489.60万亩),(含开发宜耕荒地2.00万公顷);开发建设用地3.99万公顷(59.85万亩)。未利用土地规划至2010年这2615.75万公顷(39236.2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25%。土地开发要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对未利用的土地实行保护性措施,禁止破坏性利用。我省土地开发的重点地区在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
2、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实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规划期内,全省退耕还林种草2.67万公顷(40.00万亩);整理复垦耕地0.60万公顷(9.00万亩)。土地整理复垦的重点是村庄、农田和工矿废弃土地。主要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及建设农田、道路、渠网等,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3、积极防止土地退化,突出治理水土流失
全省受风、水、冻融侵蚀的土地面积达3340万公顷(5010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6.28%。其中:沙漠化土地面积达1252万公顷(1878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7.35%;退化草地面积达733万公顷(1099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16%;次生盐碱化耕地面积达2.46万公顷(36.9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03%。规划期内为基本遏制住生态恶化的趋势,规划至2010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公顷(2160万亩);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488.40万亩);建立荒漠绿洲生态农业区面积8.00万公顷(120.00万亩);逐步改造完和控制住现有盐渍化耕地;将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2.67万公顷(40.00万亩)退耕还林种草。在此基础上,逐步对我省农牧交错地区部分不保牧的耕地退耕改牧。
4、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目前已建青海湖鸟岛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4处,保护区总面积达502.25万公顷(7533.75万亩),保护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96%,今后拟建黄河源头等18个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862.9万公顷(42943.50万亩),总保护面积将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1.96%。
四、规划指标的分解
根据各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近年来的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量,有关部门的用地需求,以及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的远景潜力,首先对耕地减少、耕地补充和耕地净增规划控制指标,在各州(地、市)间进行了分解。耕地的减少在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占比重较大,由于人口稠密,工矿较多,加之水电水利交通等大型工程的兴建,外延占用部分耕地的情况难以避免,建设占用耕地为全省指标的70%。因此要严格年度用地审批,规划期间占用耕地总量要控制在分配的指标范围以内,“九五”中后期占用指标不超过全部指标的40%。同时,各地要逐步将25度以上耕地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耕地的增加主要是海西、海南州宜农土地资源的开发,撂荒地的复垦和海东地区田坎村整理,三地区的耕地补充量占到了总指标的85%,未来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同时,也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总的计划范畴之内。
五、关于规划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实施。
把《规划》的实施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级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用地计划管理。
认真组织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每年年末要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报告《规划》执行情况。
(三)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法规,加强土地法制建设。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程序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划》和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规划》制定的各项用地指标及结构调整具有法律权威,各地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