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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后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精神,凡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适应西部开发战略要求,以及超越职权设定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及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立、改、废”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和经常性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清理,要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03号)要求抓紧办理。
  五、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
  立法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以此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三个代表”,使政府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贯彻实施立法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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