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立法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的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规章必须严格执行
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规章一律不得作出规定。今后,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地方立法中一概不作规定;涉及财政拨款、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政府立法不作具体规定。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非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均不得超越职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作出规定的,必须依照立法程序,建议有权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规章制定中,必须防止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现象。同时,要注意规章之间的协调。
立法起草工作由谁承担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不是哪个部门专有的职责。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除专业性强的仍由部门起草外,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逐步由法制机构或者专家起草小组起草。立法的起草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起草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密切配合。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四、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工作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立法法强化了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监督。西宁市人民政府要依照立法法的要求,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效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或相互之间矛盾以及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先要求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认为确有问题的,可以要求有关制定机关主动改正。制定机关坚持不改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改变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