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对于贯彻实施立法法,做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一)立法工作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使立法进程同改革进程相适应。通过立法程序把集中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普遍遵循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
  (二)立法工作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政府立法工作是对国家立法工作的补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起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制定规章,必须坚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从国家和我省的整体利益出发,从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立法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维护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人民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尤其对与群众密切的立法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四)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立法工作中,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际出发,注意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既要立足于全省工作的大局,又要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体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通过立法切实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合理调整、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三、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改善立法起草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