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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青政〔2000〕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立法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立法法在总结我国立法工作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遵循的原则、权限、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等作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对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提出,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也承担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政府的这些立法工作都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的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具体规定。
  二、深刻领会政府立法遵循的原则,确保立法法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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