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依法规定主要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确定主、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明确划分执法中的责任。
第九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廉洁从政和文明执法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
(三)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五)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和方法,并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机关,并会同同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关,具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