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境内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置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由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停售的通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安排,帮助企业做好转产、转行的有关工作。
对电子游戏设备及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外经贸管理部门要立即将其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其产品只能返销境外。
对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零、附件,海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严格限制;对加工贸易产品海关要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管。
(三)2000年9月10日前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完成重新审核登记工作:
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面积:1.县(市)必须达到2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10台以上;2.地级市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到15台以上。
凡存在下列之一者,不再重新审核:
1.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
2.在可能干扰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3.自1999年7月1日以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中小学生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教育达3次,或被处罚过2次,或接纳中小学生累计达10人次的;
4.场所内至今仍发现设置有违法违规游戏机种、机型、电路板的(具体依据桂文市字〔2000〕134号文件规定);
5.场所内设有暗门、暗道和设有赌机、赌场的;
6.场所设在深巷居民房舍等具有一定隐蔽性的;
7.自1999年7月1日后因从事赌博活动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曝光、或被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而未认真整改的。
县级以上文化、公安部门要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对所管理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坚决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重新审核的要求,严格把好重新审核第一关,绝不允许擅自放宽条件、擅开口子。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由自治区文化厅加盖有电子游戏经营专用章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应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四)依法行政,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各项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歌舞厅、录像厅的专项治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