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地凡未按桂政发〔1999〕77号文件要求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的,自本方案下达后要立即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后,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对辖区内的“三大纠纷”案件全面进行排查登记,逐件分析,制订出化解方案。
(二)实行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要对化解“三大纠纷”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根据制订的化解方案逐级分解任务,签订化解“三大纠纷”责任状,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奖惩办法。要把化解“三大纠纷”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实行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综治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重点调处国有农林场纠纷和“三跨”案件(即跨省、跨地、市、跨县案件)。
1、国有农林场纠纷的调处。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林场清边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的纠纷。清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1)对涉及国有农林场的“三大纠纷”久调不下的案件,要果断裁决。(2)各国有农林场的主管部门要指导下属企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调处涉及农林场的“三大纠纷”。(3)经过调处纠纷明确场界后,仍以种种借口干扰国有农林场生产生活,侵占国有农林场财产的,要依法查处。
2、“三跨”案件的调处。(1)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分配给各地的325起跨地(市)纠纷案件的调处任务,牵头地、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每个案件,都要组织双方协商,对方单位要主动配合,要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好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分配的任务。(2)按照桂政发〔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做好“三跨”案件的调处工作。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案件涉及的对方人民政府配合,反复协商;经反复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四)建立调处基层网络,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乡(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调处工作,与县调处“三大纠纷”机构衔接,形成调处基层网络,保证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群防群调,有效地把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不出乡(镇)。
(五)保障到位,督促落实。
各地要定期对化解“三大纠纷”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对化解“三大纠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困难要及时给予解决。检查化解“三大纠纷”工作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案件处理效果如何等。对工作做得好的要通报表彰,对敷衍了事,回避矛盾,拖而不办,措施不力,工作打不开局面的,要通报批评。对因调处“三大纠纷”不负责任而引发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自治区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化解“三大纠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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