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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

  为遏制近年来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发案多、积案多、大案要案多的严峻态势,1999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1999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92号),要求各地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制定具体落实计划,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调处,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对新发案件调结率达95%以上。各地根据两个文件精神,加大了调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三大纠纷”积案仍很多,新发案件仍呈增多趋势。“三大纠纷”仍是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提出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重点化解“三大纠纷”。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的要求,以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工作内容,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安定。
  二、目标和任务
  以开展“化解纠纷年”为契机,抓好贯彻落实桂政发〔1999〕77号、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大清查、大调处,今年要把多年的“三大纠纷”积案处理结案70%以上,对新发生案件的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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