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
为遏制近年来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发案多、积案多、大案要案多的严峻态势,1999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1999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92号),要求各地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制定具体落实计划,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调处,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对新发案件调结率达95%以上。各地根据两个文件精神,加大了调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三大纠纷”积案仍很多,新发案件仍呈增多趋势。“三大纠纷”仍是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提出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重点化解“三大纠纷”。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把今年作为“化解纠纷年”的要求,以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工作内容,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安定。
二、目标和任务
以开展“化解纠纷年”为契机,抓好贯彻落实桂政发〔1999〕77号、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大清查、大调处,今年要把多年的“三大纠纷”积案处理结案70%以上,对新发生案件的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