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办内容涉及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章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市委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举办有固定周期奖励表彰的奖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它临时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的奖项,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市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发〔2000〕3号)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市政府一般不举办相应的全市性奖励表彰活动。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州市”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州市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励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