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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0〕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精神,特制定《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市综合性奖项,如全市“劳动模范”、全市“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非常设机构,下同)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市人事局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市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广州警备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广州警备区申报。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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