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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失效]

  (一)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继续执行《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2号)和省粮食局、省工商局颁发的《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粤粮购〔1998〕118号)的规定,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仍然由区、县级市以上粮食部门签发粮食批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跨地区收购自用粮的须经当地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允许和鼓励经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粮食收购和经营法规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五、新建粮库要纳入同级计划部门统筹立项,安排资金;今年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粮库改造和维修,以保证粮食储备和收购的需要,切实解决仓容紧缺的问题。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税务部门继续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粮食企业给予优惠。
  七、夏粮收购在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抓紧研究和落实今年夏粮收购各项准备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千方百计挖掘仓储潜力,腾仓并库。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早做好计划,按规定确保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和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当前,粮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继续完善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粮食工作,事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附件:二000年广州市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年度考核(考评)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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