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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该项工作已完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穗府〔2000〕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我市粮食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今年我市粮食种植面积调减为235万亩,总产量调减为82.5万吨(原粮计),分别比上年减少30万亩和16.5万吨(安排计划已从穗府函〔2000〕72号文件分解下达)。
  二、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根据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今年我市下达国家粮食定购任务17250万公斤(贸易粮,下同),比上年减少3000万公斤,必须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三、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价格,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一)参照省的目标指导价,并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为每50公斤早籼二级谷55元,其中对定购任务内收购的稻谷每50公斤省给予补贴5元。考虑到增城、从化市山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其收购保护价可在市定价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五为宜。
  (二)优质粮的购销价格由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适当拉开品质差价的原则自主确定。有关等级标准的确定,仍由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交粮。对定购任务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今年每50公斤稻谷由市财政给予补贴5元,按实际收购数量核补。
  (四)今年公粮(农业税)征收,可以交代金,也可以交实物,统一由粮食部门代征。农民交代金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农民交实物的,按往年办法由粮食部门代征后与财政部门结算,并由财政部门按结算金额的2--3%给予代征费用。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粮食部门研究实施。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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