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理土地登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使用土地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必须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一)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保留原用地性质或经批准转为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应依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保留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四种方式予以处置。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按规定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规划局批出规划设计条件后,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投标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确定和费用缴纳。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转让产权的,应采用出让方式处置。
3.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作价入股。
4.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租赁方式处置,具体规定由市国土局另行制订。
(三)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且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
2.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或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
3.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4.经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
采用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注明批准日期和保留的期限。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及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可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2.国有企业改组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在过渡期内,报经市国资部门批准,分红可适当向职工股倾斜。过渡期限和股权的设置、持有、分配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